[转发]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5号

来源: 大连教育学院 发布时间: 2020/2/10 11:59:00 浏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管理,有效遏制疫情扩散,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命令如下:
  1.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度,依托区(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单元楼(村民小组)、党员(骨干户)五级网格化联防联控体系,形成严密链条,层层压实责任。对工作不力、防控不力的,要进行倒查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各地区必须对居民小区、村实行封闭管理,各小区(村)居住人员一律凭证出入并测体温,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做到“里不出、外不进”。快递、投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
  3.社区(村)要建立人员排查台账,按照《全省城乡社区(村)疫情严查严控措施30条》中“十清楚”的要求严格排查,特别是疫情较重地区来连人员。
  4.社区(村)非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办公区域、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要合理安排营业(办公)时间,定期实施消杀作业。“红事”一律停办,“白事”必须从简,严禁人员聚集。
  5.物业公司、房屋产权单位、房屋出租人必须履行疫情防控责任,积极配合排查工作,如实提供居民(村民)、房屋承租人信息。发生疫情未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物业公司、房屋产权单位、房屋出租人责任。
  6.社区(村)要按照《大连市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南》要求,加强对公共场所、电梯及其他封闭场所清洁、消毒,设立专门疫情防护垃圾回收箱,对垃圾日产日清。
  7.全市所有零售药店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的药品,有这些症状的居民(村民)应尽快到医院就诊。
  8.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9.各地区和各类企业要严格落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全市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生产的通知》要求,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不折不扣地将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10.全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于2月10日至2月29日,在保证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和机关基本运转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工作制。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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