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学院的学费管理规范化,保证学费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学费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一、学费标准制定
学费的制定要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由财务处、学历教育中心结合学院情况提出初步建议,经学院核准后报批。
二、收费审批手续办理
收费标准确定后,由学历教育中心出具报批有关材料,财务处负责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手续,同意备案后执行。
三、交费办法
1、学费原则上为每学年交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一次性交齐在籍期间的全部学费。教材费按学院规定标准一次性预交,毕业时结算,多退少补。交费后取得学籍或保持学籍。所有收据由财务处出据政府规定的合法票据。
2、交费时间:新生在开学报到的同时交费,由财务处组织集中收费;在籍生在每学年开学上课的五天内交费。
3、对学员因病、因事或违反学籍管理规定造成降级的,仍应按再读年级标准交纳学费。
四、缓交学费
学生因经济困难,在校期间可以缓交学费。缓交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极特殊情况到毕业时仍有学费未能交齐者,学院将扣发毕业证至学费交齐时为止。缓交学费由本人提出申请,学历中心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学费查询
学员在学习期间可以到学历教育中心教务部对自己的学费缴纳情况进行查询,毕业生到财务处查询学费,交款凭证复印有效。学费交款凭证(蓝票)应按班级、学号装订交教务部,作为学籍注册的依据,至少保存到学生毕业。
六、退费
学员因其他原因申请退学者,经学历教育中心批准,可以退费。开学前一周内退学,扣10%学费;开学两个月内退学,扣学费20%;两个月后退学,扣学费50%,超过一个学期后退学,不再退费。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财务处、学历教育中心。
发稿人:尹振江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6日15:35 浏览量: 次